来源:宣传部发布时间:2017-09-22浏览次数:592
第一章总则
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新媒体建设,促进新媒体有序发展,更好地发挥新媒体在信息交流、文化传播、服务师生、舆论引导等方面的作用,根据教育部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《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》和《兵团微博微信发布运行管理办法》以及《石河子大学宣传思想文化阵地管理办法(试行)》等有关文件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新媒体是指报刊、广播、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后发展起来的新的媒体形态,包括网络媒体、手机媒体等。本办法所指新媒体包括微博、微信、新闻网页、qq群、微信群、贴吧等平台。
第二章管理机制
第三条 学校各级新媒体建设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,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,严格遵循“谁主办、谁负责,谁审批、谁监管”的原则。
第四条 校级新媒体(包括石河子大学新闻网、微博、微信等)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建设管理,部长为第一责任人。各学院的院、系、团学组织、社团、年级和班级开设新媒体,学院担负管理和指导责任,党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。机关部门、直(附)属单位根据工作开设新媒体,机关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,直(附)属单位党委(党总支)书记为第一责任人。校级团学组织、社团开设新媒体由校团委负责管理,校团委书记为第一责任人。
第五条 新媒体信息发布实行“分级审核,先审后发,授权发布”制度,各单位必须明确平台负责人和信息发布授权人员,并对发布内容负责。
第六条 学校对各单位微博、微信(公众平台)实行报备制、实名制,开通或名称等信息变更时,需填写《石河子大学新媒体备案登记申请表》,送党委宣传部备案。
第七条 各单位微博、微信(公众平台)不再使用时,应及时关闭并报党委宣传部备案。
第八条 意识形态工作领导小组对全校新媒体有监管职能,每年至少开一次工作部署督查会议,并定期抽查,在全校范围通报运行情况。
第九条 师生员工开通个人性质新媒体,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石河子大学校规校纪,不得以石河子大学名义运营,且本人对所发信息负全部责任,如有违反,予以追责。
第三章平台建设
第十条 各级新媒体平台是校园媒体的重要组成部分,要按照“围绕中心,服务大局”的方针,积极利用新媒体促进学校工作。
第十一条 各级新媒体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发展方向,注重个性发展,避免重复建设,应侧重资讯传播、沟通服务功能,一般不得用于本单位管理业务。
第十二条 各级平台账号必须专人管理,不得随意委托他人进行管理和发布。
第四章内容发布
第十三条 各级新媒体发布和转发信息时,应对内容进行认真甄别,以确保真实性。转发时应注明信息来源,因转发虚假不当信息产生负面社会影响的,责任由所在部门负责,涉及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。
第十四条 各级新媒体平台禁止发布以下内容:
(一)违反宪法基本原则,危害国家安全,泄露国家秘密,颠覆国家政权,破坏国家统一的:
(二)煽动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视,破坏民族团结,破坏国家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的;传播宗教极端思想的;涉及暴力恐怖音视频的。
(三)恶意散布谣言,扰乱社会秩序,破坏社会稳定的;
(四)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;
(五)传播淫秽、色情、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;
(六)侮辱或者诽谤他人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;
(七)煽动非法集会、结社、游行、示威等活动的;
(八)危害社会公德,内容低俗,损害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;
(九)恶意曲解中华文明,中国、新疆和兵团历史的;恶意曲解他国历史,不尊重人类文明、他国文明和风俗习惯的;涉疆、涉民族宗教、涉维稳、涉兵团体制、机制及布局的学术性研究性成果及个人观点等不宜公开发布的;
(十)蓄意贬损、恶搞党和国家的领导人、革命领袖、历史英雄模范人物的;
(十一)未经证实的政策法规和行政管理事项的(公开征求意见的除外);
(十二)法律法规禁止发布的其他内容。
发布上述禁止内容的平台,所在单位应视情节协调相关方面对其采取删帖、通报、限期整改、删除账号等方式处理;对发现的涉及违法犯罪的,及时通报公安机关,依法依规处置。
第五章附则
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,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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